离开香港 (由2007年3月21日起生效)
遵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指引,香港国际机场由2007年3月21日开始,在检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时,实施新的保安规定。

香港国际机场实施的手提行李新规定包括:
- 所有旅客随身携带之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任何容量大于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装满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亦不会接纳。
- 所有盛载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之容器,均应储存于一个容量不超过一公升、并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料袋内,而且要确保塑料袋完全封妥。
- 行经安检站时,装有容器的塑料袋应与随身行李分开摆放,以便进行检查。每名旅客只可携带一个装有容器的塑料袋。
- 所有药物、婴儿奶粉/食品及特别饮食所需之物品,经查证后可获豁免。
- 旅客通过香港国际机场保安检查站后,可在机场禁区商店购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然后带上离港航班。所有对象必须放在一个可重复密封的透明胶袋内,并附有购买证明。然而,如乘客须在下一停站机场转机,应向航空公司查询有关当地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