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離開香港 (由2007年3月21日起生效)
遵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新指引,香港國際機場由2007年3月21日開始,在檢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時,實施新的保安規定。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新規定包括:
-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嬰兒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
- 旅客通過香港國際機場保安檢查站後,可在機場禁區商店購買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然後帶上離港航班。所有物件必須放在一個可重複密封的透明膠袋內,並附有購買證明。然而,如乘客須在下一停站機場轉機,應向航空公司查詢有關當地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