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運輸條款
運輸須遵守澳航(Qantas)的全部運輸條款: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條款的摘要。
旅遊證件:閣下有責任遵守旅行目的地國的要求(如護照和簽證)。入境外國前,該國可能要求閣下提供詳細聯絡資料(如:抵達目的地後之住宿安排)、指紋和/或照片。
辦理登機手續:有截止時限。閣下如果遲到,可能招致拒載。查看澳航的辦理登機手續時間,或詢問閣下的旅行代理商。
超售 - 拒絕登機:如果閣下因承運人超售閣下所預訂的國際航班的機票而被拒絕登機的話,閣下可能可按照適用的規例(如:在歐洲聯盟或美國)或承運人的政策獲得賠償。如有適用律或法規要求,在任何人非自願地被拒絕登機前,承運人必須先徵求自願者。有關澳航的政策 —— 請到澳航國際航班辦理登機櫃檯處詢問。
保險:建議投購旅行保險。
法律責任限額: 如果閣下之旅程干涉在與出發地不同的國家中途停留,則《蒙特利爾公約》或《華沙公約》可能規管並限制所有航空公司對人身傷亡和行李遺失或損壞的法律責任,如下:
| 國際 | 華沙 (限額/每人) | 蒙特利爾 (限額/每人) |
|---|---|---|
| 人身傷亡 | 澳航已放棄其責任限額 | 無財務限額 |
| 托運行李* | 250 法郎 / 公斤 (約 30 澳元 / 25 美金) | 最高 1,131 特別提款權 (約 1,950 澳元 / 1,800 美元) |
| 隨身行李 (若為承運人過錯) | 最高 5,000 法郎 (約 500 澳元 / 400 美金) | 最高 1,131 特別提款權 (約 1,950 澳元 / 1,800 美元) |
*更高的行李限額:如果閣下的行李價值超過上述限額,可在辦理登機時告知我們,並進行特別申報和付費,或確保閣下已投購全額保險。
延誤:就因閣下旅程延誤而引致的損害,在《蒙特利爾公約》適用的情況下,多數情況下法律責任限額為每乘客 4,694 特別提款權(約 8,100 澳元 / 7,500 美元)
在《華沙公約》適用的情況下,在公約規定的限額內承運人可能要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負責任。
免責理由:公約規定某些情形下澳航可以依據的免責理由。請按此瞭解更多詳情。
*在新西蘭法院提出的乘客人身傷亡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賠償申索可能按照《新西蘭人身傷害預防、康復和賠償法 2001》(Injury Prevention,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 (NZ) 2001)受禁制;在不抵觸《消費者保障法 1993》(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給予閣下的權利的情況下,我們對隨身行李的損壞或遺失並無責任。
其他責任免除:除依法律或澳航運輸條款確立外,澳航不對任何方承擔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行李 - 通則:請遵守閣下之承運人的行李限額,及不要在所托運行的行李中夾帶易腐易碎物品、貴重金屬、珠寶手飾、金錢、珍稀物品、商業文件、其他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包括相機和電子設備)。查看澳航的行李限額。
延誤和取消:如乘坐澳航,我們將盡一切合理所能正點起飛,但我們不對航班時間做任何保證。如果閣下乘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視乎閣下的航程和適用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閣下可能有權得到援助和/或賠償。
座位:澳航不向閣下保證任何特定座位,即使閣下的訂位經過確認。
特別協助:就殘障乘客可能需要的某些安排,澳航要求預先通知,而相對其他乘客殘障乘客可能需要提前辦理登機。請按此瞭解更多詳情。(只提供英文版,查看Fitness for Travel的內容)
收費和稅款:票價所含的或機票上分別列出的收費、附加費和稅款可能並非由政府機構徵收,而可能是機場運營商或承運人收取。詳細情況可以向閣下的旅行顧問諮詢。在美國發出的機票,政府徵收而由澳航代收取的稅款和費用可能在票價之外分別列明。
其他承運人/非航空公司運輸:如果澳航就由另一承運人運輸發出機票或行程路線表/收據或托運行李,則澳航只以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身份為之,而該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將適用於該些服務。航空承運人的運輸條款不適用於閣下預訂的任何非航空旅程。運營商的運輸條款可能會顯著地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詳細情況請諮詢閣下的旅行顧問。
訴訟時效:任何損害賠償申索訴訟須在飛機到達或應到達之日起 2 年內提起。
行李索賠:在行李遺失、損壞或延誤情形下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的申索具有時效要求。有些時效只有 3 天。請查看閣下的承運人的行李索賠條款。
私隱:查看澳航的私隱聲明。
危險貨物:為安全起見,托運或隨身行李中不得裝有危險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壓縮氣體、腐蝕物、爆炸物、易燃液體和固體、放射物、氧化物、有毒物、傳染性物質和裝有報警裝置的公事包。
歐盟規則
注釋: 該資訊只適用於來自英國或歐盟國家的乘客。
EC 889/2002
本通告遵循第 889/2002 號歐盟規則(EC)的要求。本通告不能作為賠償請求的依據,也不可用於對該規則或《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規定的解釋。更不能成為閣下同澳航之間合約的內容。特別提款權單位(SDR)同歐元的換算僅供參考,並且應該以當時匯率為準。
空運運輸商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本通告概述澳航國際運輸方面適用的相關責任規定。
人身傷亡賠償
澳航對乘客人身傷亡的責任沒有資金限額。因在機上或登機、下機期間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的可追償損害賠償額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單位(約 127,200 歐元),除乘客存在過失外,澳航不會排除或限制澳航的責任。如果超過該金額,澳航可以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 若適用《華沙公約》,澳航已經採取了避免損害的一切必要措施或澳航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
- 若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澳航沒有過失或過錯。
乘客延誤
如果乘客延誤:
- 若適用《華沙公約》,除澳航可以證明澳航已經採取了避免損害的一切必要措施或澳航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外,澳航將對損害承擔責任;
- 若適用《蒙特利爾公約》,除澳航可以證明澳航已經採取了可以合理要求的避免損害的一切必要措施或澳航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外,澳航將對損害承擔責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澳航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單位(約 5,281 歐元)。
行李毀損、遺失、損壞或延誤
除可適用免責外,澳航對運輸中的行李發生毀損、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如下:
- 若適用《華沙公約》,澳航對乘客托運行李的責任限於17特別提款權單位(約 20 歐元/千克),對於乘客隨身行李的責任限於 332 特別提款權單位(約 380 歐元);
- 若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澳航對乘客托運行李和隨身行李的責任總和限於 1,131 特別提款權單位(約 1,272 歐元/乘客),但澳航僅在澳航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對隨身行李承擔責任。
行李的更高限額
乘客在辦理預辦登機時可以提出特殊申報並付費,請求更高的責任限額。或者,乘客應確保旅行前對行李進行全額投保。
行李投訴
如果行李發生損壞、延誤、遺失或損毀,乘客必須儘快向澳航寫信投訴,若托運行李受損,須在7日內;若托運行李延誤,須在21日內(自行李交由乘客處置之日起計算)。
締約運輸商和實際運輸商的責任
如果實際完成航班飛行的空運運輸商同締約空運運輸商不相同,乘客有權向任何一方投訴或提出訴訟請求。在某航班的機票上記載其名稱或代碼的空運運輸商,即為該航班的締約空運運輸商。
訴訟時效
任何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必須在飛行器到達或應到達之日起2年內提起。
EC 261/2004
因從歐盟國家起飛的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被取消、長時間延誤或拒載的賠償和援助
澳航的工作人員總是力求飛機正點起飛。但是,某些情況下這確實無法做到。根據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本通知特此告知閣下對航班被取消享有的權利。
該規則何時適用?
下表載明的賠償和/或援助將適用於:
- 從歐盟境內機場起飛的航班;
- 直接或間接公開出售、預訂已經確認並已為此支付票價的航班,或根據飛行常客計畫(frequent flyer programme)或其他商業計畫發售機票的航班;
- 澳航作為運營運輸商的航班的;和
- 閣下已按照事先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的預辦登機時間,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不遲於公佈的起飛時間前45分鐘到達機場預辦登機;
並且,
- 澳航合理預期閣下乘坐的航班延誤時間在四個小時或以上;或
- 澳航取消閣下乘坐的航班;或
- 澳航拒載的理由不是因為健康、安全、安檢或缺少旅行檔等合理原因。
註腳
* 償付 - 在進行償付前為了核實各種詳細資料,澳航可能需要比7天更長的時間。但是,澳航將儘快給予償付並盡澳航的所能爭取在7天內償付。償付對象為購票人。
^ 最終目的地是指在預辦登機櫃檯出示的機票上記載的目的地,或者乘坐直接銜接航班時的最後航班的目的地。如果能滿足原定到達時間,則不應考慮另行安排銜接航班。
本通告遵循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EC)的要求。
國家指定機構 — 每個歐盟成員國均指定某個機構負責強制執行本通告中規定的賠償和援助事宜。其詳細聯繫方式如下:
從英國起飛的航班: Air Transport Users Council, Room K705, CAA House, 45 - 59 Kingsway, London WC2B 6TE England。電話:+44 (0)20 7240 6061。 傳真:+44 (0)20 7240 7071。
從德國起飛的航班: Luftfahrt-Bundesamt (LBA), Hermann-Blenk Str. 26, D38108 Braunschweig, Germany。電話:+49 531 2355 0。傳真:+49 531 2355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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